《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阅读(du)次数:999 发(fa)布者:招生办管(guan)理员(yuan) 发(fa)布时间:1972-12-11
第(di)二章违规行(xing)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di)五条(tiao)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dai)规(gui)定(ding)以外的物品(pin)进(jin)入考场或者(zhe)未放(fang)在指定(ding)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wei)经(jing)考试(shi)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shi)过(guo)程中擅自(zi)离(li)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shi)公平(ping)、公正原则,在考试(shi)过程中(zhong)有(you)下列行(xing)为之一(yi)的(de),应当认定为考试(shi)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ren)试卷(juan)、答卷(juan)或(huo)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qi)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wu)陷或者(zhe)以其(qi)(qi)他方式(shi)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qi)(qi)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xing)为(wei);
(四)故(gu)意损坏考场(chang)设施(shi)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tiao) 考(kao)生有第五条所列考(kao)试违纪行(xing)为之一的,取消该(gai)科目的考(kao)试成绩。
考(kao)生有第(di)六(liu)条、第(di)七条所列(lie)考(kao)试(shi)(shi)作弊(bi)行(xing)为之(zhi)一的,其所报名参(can)加(jia)(jia)考(kao)试(shi)(shi)的各阶(jie)段、各科(ke)成绩(ji)无效(xiao);参(can)加(jia)(jia)高等(deng)教育(yu)自学考(kao)试(shi)(shi)的,当次考(kao)试(shi)(shi)成绩(ji)各科(ke)成绩(ji)无效(x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zu)织团伙(huo)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wai)发送(song)、传递(di)试题信息(xi)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jie)收信(xin)息(xi)实(shi)施作弊的;
(四)伪造(zao)、变造(zao)身份证(zheng)、准(zhun)考证(zheng)及其他(ta)(ta)证(zheng)明材料,由他(ta)(ta)人代替(ti)或者代替(ti)考生(sheng)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kao)(kao)生有第八(ba)条所列行为之一的(de)(de),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jia)本科目(mu)考(kao)(kao)试(shi),其当次报名参加(jia)考(kao)(kao)试(shi)的(de)(de)各科成(cheng)绩无效;考(kao)(kao)生及其他(ta)人员的(de)(de)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ji)关(guan)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ji)关(guan)依(yi)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di)十一(yi)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tiao) 在(zai)(zai)校(xiao)(xiao)学(xue)生、在(zai)(zai)职(zhi)教师(shi)有下(xia)列情形之(zhi)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zai)(zai)学(xue)校(xiao)(xiao),由学(xue)校(xiao)(xiao)根据有关规定严肃(su)处理,直至开除学(xue)籍(ji)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dai)替考(kao)生(sheng)或者由他人(ren)代(dai)替参加考(kao)试的(de);
(二)组织(zhi)团伙作弊(bi)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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